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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 严厉监管报废汽车

 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 严厉监管报废汽车

 
 
切实加强商丘市区交通秩序管理,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改善市区市容市貌,维护广大市民出行安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丘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1日零时起,对市区规定区域内通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报废汽车进行依法整治、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指商丘市区内的所有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非法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车辆标识、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二、自2015年8月1日零时起,平原路(含平原路)以东、北海路(含北海路)以北、睢阳大道(含睢阳大道)以西、建设路(含建设路)以南区域内禁止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以及没有取得车辆标识牌、登记证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神火大道全段禁止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三、对2015年7月11日零时前购买、在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没有收录的电动四轮车,按机动车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标识牌,发放《电动四轮车登记证(临时)》,准许在市区内上路行驶,违法按机动车处理。《电动四轮车登记证(临时)》和标识牌一次性免费发放,只减不增,到期一辆强制报废一辆。对未悬挂标识牌上路的电动四轮车、未取得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的、非法拼装车、非合法来源车辆依法严格查处。2015年7月11日零时后,市民购买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没有收录的电动四轮车,不予核发标识牌和登记证,不准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一律依法严格查处。旅游观光车只能在旅游景区内的道路上行驶。
 
四、对城区居民自用且符合规定规格,在2015年7月11日零时前购买的三轮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标识牌、发放《三轮车登记证(临时)》,并按照摸底调查情况规定限行区域、限行时段、限行路线,在发证时一并告知。《三轮车登记证(临时)》、标识牌一次性免费发放,只减不增,到期一辆强制报废一辆。2015年7月11日零时后购买的三轮车不核发标识牌、登记证,不得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三轮车,一律依法严格查处。对环卫作业车、快递物流行业使用的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市政施工机动三轮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审批后方能上路行驶。
 
五、统一置换残疾人三轮车。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证明材料齐全的残疾人,在2015年7月11日零时前购买的三轮车,可以置换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置换后的新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期限为2015年7月11日至7月31日。置换的残疾人三轮车都要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拆解,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六、强化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源头治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开展联合执法,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生产厂家生产的、销售商家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严查严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理。质监部门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进行技术和质量检测,杜绝不能上牌的超标、非标产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在市区内不再发放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销售工商执照,严禁销售国家公告目录没有收录的车辆车型;取缔无照经营或销售非国家公告目录车型的厂家、商家;依法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做虚假广告的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经营者,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积极实施综合帮扶。市、区两级政府利用公益岗位优先安置具有商丘市城区常住户籍的主动放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的车主。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具有商丘市城区常住户籍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人员,属失地无业农民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低保;属下岗职工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属于残疾人的,除享受残疾人有关优惠政策外,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市、区两级信访部门要畅通接访渠道,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八、提升城市公共运输能力。积极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城际客运与城市公交零换乘。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实现市区内500米公交全覆盖。开通学校至社区的公交学生专线,对学生实行点对点服务。免费办理公交IC卡,中小学校可统一为学生办理公交IC卡,中小学生持学生卡半价乘车,60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卡免费乘车。适量增加出租车数量,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绿色自行车,弥补公共交通覆盖盲点。
 
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在集中整治阶段以后,群众可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群众举报非法拼装、生产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十、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行驶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处以20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0以下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反禁行规定或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十一、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超标、非标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法乱停乱放、占道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严查处;属于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十三、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标识牌、登记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十四、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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