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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部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第二批的公告

 诸暨市部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第二批的公告

 
 
为加强机动车管理,依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保部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一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强制报废”和第四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现将诸暨市部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见附件)进行公告。
 
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诸暨市第二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第一批车辆见2015年6月10日《绍兴日报》第4版城事版关于诸暨市注销部分达到使用年限车辆的公告)
 
诸暨市公安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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